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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报告

信息发布:安全生产管理部 创建时间:2024-06-17

 事故的报告

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3)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

1.事故报告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单位如何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的职责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

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 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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