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网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固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意见》明确,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
《意见》在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进网许可管理,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意见》在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提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
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包含:1.固定电话终端;2.无绳电话终端;3.集团电话;4.传真机;5.调制解调器(含卡);6.无线寻呼机;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9.帧中继交换机;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11.呼叫中心设备;
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包含:1.卫星互联网设备;2.功能虚拟化设备。
《意见》还指出,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
在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方面,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审批承诺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除受限于无线电频率规划调整和频率使用许可期限要求外,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有效期限短于2年的延长至2年以上。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编码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编码规则,由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